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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企业设立回收公司可节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01-1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3/2005信息】 某塑料制品厂于2000年10月份 开业,经营数月后发现增值税税负高达12%,而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字,一般企业 的增值税税负仅为5%左右。经过深入分析,原因在于该厂的原材料——废旧塑料主 要靠自己收购,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负 一直居高不下。   如果企业不直接收购废旧塑料,而是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则可以取得一定 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于是,该企业决策层决定不再自己收购,而直接 向物资回收部门收购,这样可以根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17% 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发现,由于回收单位本身需要盈利,塑料厂 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的价格也大大增加,税负虽然降低了,但企业的 利润并没有增加。如何才能既降低税负,又降低原材料成本呢?税收政策的变化为企 业进行更深层次的筹划提供了机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78号)给了企业新的启示。该《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 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 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工厂投资设立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公司,那么不仅回收公司可 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工厂仍可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工厂遇 到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经过调查和分析,设立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注册费用、管 理成本等)并不高,而且这部分成本基本上属于固定成本,比之节省的税收来说只是 个小数目,而且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企业的收益会越来越大。   于是,公司实施了上述方案,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扭转了高税负局面。现将公司实 施筹划方案前后有关数据对比如下:实施前,80%的原材料自行收购,20%的原 材料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假定前五个月自行收购废旧塑料400吨,每吨 2000元,合计80万元,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废旧塑料83.33吨,每吨 2400元,合计金额约2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万元,其他可抵扣的进项 税额(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4万元,生产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150万元,有 关数据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00000×17%- (20000+40000)=195000(元)   税负率=195000÷1500000×100%=13%   实施后,假定后五个月公司生产规模与前五个月相同,回收公司以每吨 2000元的价格收购废旧塑料483.33吨,以每吨2400元(与其他废旧物 资经营单位的销售价格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塑料制品厂,其他资料不变。有关数据计 算如下:   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制品厂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483.33×2400×10%+40000= 155999.20(元)   应纳增值税额=1500000×17%-155999.20= 99000.80(元)   税负率=99000.80÷150000×100%=6.6%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195000-99000.80= 95999.20(元)   上述筹划方案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普遍适用。在实际操作中, 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回收公司与制造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回收公司必须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正常售价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为了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二是设立 的回收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 (h20041204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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