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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增值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5-01-2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7/2005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 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 因此《暂行条例》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 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 项税额。该政策中便存在一定的可筹划空间。  具体筹划方法是:如果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 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 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 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 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 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 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向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 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 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 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这样, 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了13%。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 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 成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 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原奶,可 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用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 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为减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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