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企业宜申报一般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4-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近日,通过对粮食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负担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粮食加工厂办一般纳税
人比办小规模纳税人划算。下面来算两笔账(假设两企业当月业务相同,麸皮和糠免
税收入不予以考虑)。
做一般纳税人时。粮食加工厂的增值税税率为13%,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
减当期进项税额与期初留抵税额之和。进项税额依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和13%的扣税
率计算进行抵扣,另加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如某粮食加
工厂2004年5月收购粮食金额为8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4万元,取得
加工用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4万元。假设无期初留抵税额,合计可抵扣
进项税额为10.8万元。加工并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1.7万元(不含税
收入90万元),销项税额11.7万元。依上述公式计算,2004年5月应纳增
值税0.9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1%(0.9÷90×100%)。
做小规模纳税人时。粮食加工厂征收率为6%,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与征
收率之和。同上例,某粮食加工厂2004年5月收购粮食金额80万元,全部加工
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1.7万元(不含税收入95.94万元),应纳增值税
5.76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6%(5.76÷95.94×100%)。
通过以上的数据比较可以发现:两家粮食加工厂在业务收入、费用支出相同的情
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少缴增值税4.86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
5%,做一般纳税人明显划算。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和《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
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粮食加工厂应办理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划算。 (a20041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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