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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订合同可从低适用税率

录入时间:2004-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2004信息】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 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就有关征税问题 作出了明确规定,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商业企业主认为他们收取进场费有了明确依 据,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对进场费征税未必就是承认其合法,经济观察家则担心进场费 的税收转嫁是否会迫使生产厂家压缩生产成本而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如果让税收筹划 人士解读,这一文件则提供了新的筹划机遇。   按照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主要看其与商品销售 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有直接联系的,视为平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实际上也就是要多缴纳增值税;无必然联系,且提供了一定劳务的,不视为平销返利, 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众所周知,增值税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税收筹 划就可以从这里切入。   假设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从某供货方收取收入10000元。   如果被视为平销返利,该企业则应冲减当月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为 10000÷1.17×17%=1452.99元,即当月要多缴纳增值税 1452.99元;如果属于进场费,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税,则应征收营业税 10000×5%=500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可节省税款1452.99- 500=952.99元。   按什么税种、依照什么税目的税率纳税,并不是纳税人随意选择的。要将正确的 筹划思路落到实处,还必须把握住操作的关键点--如何订立合同。合同的具体条文决 定了交易的性质,从而决定了会计账务如何处理、税收政策如何适用。因而在合同条 文中,一定要避免把收取的费用与销售额(量)挂钩,以避开增值税的较高税率。一 个可行的思路是:进场费不收了,但供货方的装卸劳务必须由商业企业承担,商业企 业通过收取高额装卸费来补偿自动放弃的其他方面收入,从而适用3%的税率。只要 合同中这样明确规定,则是个可行的筹划方案。   如今,商家有个不成文的行规--“返点”,即按销售数量向商场让利若干个百分 点。这显然是销售返利,按规定要冲减进项税额的。如果销售数量能够准确预测,商 场同样可以放弃“返点”,以提供装卸劳务的形式收取装卸费;当销售数量不能准确 预测时,还可以先估计一个数值,照葫芦画瓢,结算时再补收或退还差额。即使补收 了差额收入要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大部分收入已从缴纳高税率的增值税转为缴纳 低税率的营业税,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   还应指出,该文件不仅为商业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机 会良多。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 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那么,形成固定供销关系的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之间, 比如原材料提供商与生产厂家之间,或生产厂家与销售公司之间,都大有文章可做。 在这类企业之间,经常按采购(销售)数量给予一定比例的销售奖励,这笔奖励以往 通常都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节税方案同样按照上文的思路筹划。只要比照订立 合同,就能收到比照筹划之效,税务机关也只能按规定比照执行。(a2004112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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