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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4信息】 二十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收,税收优惠政策不多,但纳税人仍可以结合本企业的特点,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优惠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纳税人销 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算增值税:   1.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 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 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   2.粮食、食用植物油。   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   4.图书、报纸、杂志。   5.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本款所列项目目前已免税)。   6.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 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过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8.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过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 选煤。   (二)税额扣除   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除了该项统一规 定以外,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和计税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税法还对以下三项业务规定 了准予计算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政策。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 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 运费结算单(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 按照7%的扣除率算进项税额。   3.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买 的废旧物资可以凭普通发票按照10%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三)先征后返   1.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 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不 给税收优惠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 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 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不给税收优惠的 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下 亏损为限。   2.财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 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 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 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 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税[2001]141号《关于铸煅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21 家专业铸、燃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煅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 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铸煅件产品的 研究开发。铸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 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4.财税[2001]119号《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 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数控机床 产品的研究开发。(2)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 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3)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数控机床 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略)、附件二(略)执行。   (四)免征项目   1.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经营的废旧物资。   2.财税[2001]113号《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①农膜;②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 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③生产销售的阿维菌 素、胺菊酯等四十八种农药;④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 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 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3)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 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 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 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3.财税[2001]121号《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 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4.财税[2001]71号《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 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5.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 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8.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进口的教学仪器和设备。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10.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11.由残疾人组织直接提供给残疾人的专用品。   12.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以低于原价的售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 摩托车及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以外的货物。   (五)起征点   销售额未达到税法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50~80元。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 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 税人。   纳税人应当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这些优惠政策为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纳税人应灵活掌握并运用,以减轻自己的税 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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