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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误区篇):节税未必就能获利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十、节税未必就能获利   我们研究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节税获得较高的税收收益,但节税未 必就能获利。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甲方欠乙方货款11700元,付款时甲方无现金支付,顶给乙方价值 11700元的货物,根据乙方要求开具专用发票。乙方为了尽快获得资金,于是以 10000元的价格将该批货物卖出,乙方按规定应作销售处理。该笔业务应纳增值 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0000÷(1+17%)×17%-11700÷(1+17%) ×17%       =-247(元)   应纳税额为负数,说明它可以抵顶该企业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247元。有人据 此得到结论:“易货贸易作销售处理对企业有利”。   上例中,乙企业通过易货业务(注:实际上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债务重 组方式)确实节省了247元的税款,如果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节省的税款还 要多。但是,上例中的乙企业是不得已而为之,乙企业该笔业务实际上并未获利,而 是实实在在地受到了损失。损失金额计算如下:   该笔业务损益=(10000-11700)÷(1+17%)=-1453 (元)   通过“易货”,乙企业节省了税收247元,却亏掉了1453元,显然,这是 划不来的。   因此,我们在研究税收筹划时,不仅看节省税收多少,而要看能给企业带来多大 的税后收益;不仅看眼前利益,而且要看长远利益;不仅看局部利益,而且要看整体 利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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