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误区篇):节税未必就能获利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十、节税未必就能获利
我们研究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节税获得较高的税收收益,但节税未
必就能获利。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甲方欠乙方货款11700元,付款时甲方无现金支付,顶给乙方价值
11700元的货物,根据乙方要求开具专用发票。乙方为了尽快获得资金,于是以
10000元的价格将该批货物卖出,乙方按规定应作销售处理。该笔业务应纳增值
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0000÷(1+17%)×17%-11700÷(1+17%)
×17%
=-247(元)
应纳税额为负数,说明它可以抵顶该企业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247元。有人据
此得到结论:“易货贸易作销售处理对企业有利”。
上例中,乙企业通过易货业务(注:实际上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债务重
组方式)确实节省了247元的税款,如果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节省的税款还
要多。但是,上例中的乙企业是不得已而为之,乙企业该笔业务实际上并未获利,而
是实实在在地受到了损失。损失金额计算如下:
该笔业务损益=(10000-11700)÷(1+17%)=-1453
(元)
通过“易货”,乙企业节省了税收247元,却亏掉了1453元,显然,这是
划不来的。
因此,我们在研究税收筹划时,不仅看节省税收多少,而要看能给企业带来多大
的税后收益;不仅看眼前利益,而且要看长远利益;不仅看局部利益,而且要看整体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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