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二十一、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
核算的筹划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正确划分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不
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情况,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
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
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公式进行筹划。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正
确划分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
按公式计算。
[例]某商业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面粉,又兼营餐饮服务。本月从
粮油公司购得面粉若干公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增值
税额13万元,当月将该批面粉的80%用于销售,取得含税收入95万元,另外
20%用于加工制作面条、馒头等取得收入45万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不划分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3×45÷(95+45)=4.18(万元)
(2)正确划分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3×20%=2.6(万元)
由此可见,若正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即4.18-
2.6)。
若当月是60%用于销售,40%用于饮食业,其销售收入不变,则情况正好相
反。正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13×40%=5.2(万元),与不划分
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1.02万元(即5.2-4.18)。
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笔者建议将上述政策修改为:纳税人兼营免税或非应
税项目,凡不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律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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