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兼营行为收入核算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二十、兼营行为收入核算的筹划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几种经营项目。兼营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1.兼营项目税种相同,但税率不同。如既经营增值税税率为17%的货物,又
经营税率为13%的货物。
2.兼营项目税种不同,适用税率不同。即在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
又涉及到营业税项目。
3.兼营项目既有征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
关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现行增值税法作了明确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
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
率。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
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
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
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
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对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征税,或者不能享受免税
优惠,导致税负加重。
[例]某日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117
万元,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113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17+113)÷(1+17%)×17%=33.42(万元)
(2)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17÷(1+17%)×17%+113÷(1+13%)×
13%
=30(万元)
显而易见,如果不分别核算会增加税负3.42万元(即33.42-30)。
[例]某商业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共销售商品117万元(含税)。
增值税税率为17%,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35.1万元,适用营业税税率
为5%。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1)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17+35.1)÷(1+17%)×17%=22.1(万元)
(2)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17÷(1+17%)×17%=17(万元)
应纳营业税=35.1×5%=1.755(万元)
总共纳税=17+1.755=18.755(万元)
很明显,如果不分别核算,会增加税收负担3.345万元(即22.1-
18.755)。
分别核算实际上就是对各项兼营业务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
核算,以免承受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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