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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工业企业外设销售公司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十九、工业企业外设销售公司的税收筹划   某保健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其产品主要通过在 外地设立的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些销售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4%。 按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公司应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公司 对外销售需按销售金额再缴纳4%的增值税。   [例]2001年保健品生产企业共计销售1170万元产品给各个销售公司, 本期进项税额50万元,销售公司于本年度全部售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248万 元。则:   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70-50=120(万元)   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248÷(1+4%)×4%             =48(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120+48=168(万元)   如果改变做法,生产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公司代销其产品,那 么销售公司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1248÷(1+17%)× 17%-50=131.33(万元)   销售公司只需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一定的营业税即可。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采取第二种方案,实际上消除了“重复”课税, 大大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上述方案只适用于销售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如果销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则可通过“买断”方式委托代销,这样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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