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采取租赁经营方式对双方均有利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十八、采取租赁经营方式对双方均有利
某苦瓜茶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6%。该苦瓜茶厂为了在该市
茶叶市场上打开销路,与一家知名度较高的茶叶商店协商,委托茶叶店(以下简称茶
庄)代销苦瓜茶。在洽谈中,他们遇到了困难:该茶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
值税税率为13%。由于苦瓜茶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
苦瓜茶的增值税税负将达到13%。如果他们改变做法,将茶庄的一角柜台租赁给茶
厂经营,则茶庄只需按租赁费缴纳营业税即可,而无需缴纳增值税。现比较如下:
方案一:苦瓜茶厂以每市斤250元的价格(含税)委托茶庄代销,茶庄再以每
市斤400元的价格(含税)对外销售,其差价作为代销手续费。预计每年销售
1000斤苦瓜茶,则: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250÷(1+6%)×6%
=14150.94(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150.94×(7%+3%)
=1415.09(元)
茶厂收益=1000×250÷(1+6%)-1415.09
=235849.06-1415.09
=234433.97(元)
茶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000×400÷(1+13%)×13%-0
=46017.70(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1000×400÷(1+13%)-1000×250]
×5%
=103982.30×5%
=5199.12(元)
茶庄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6017.70+5199.12)×
(7%+3%)
=5121.68(元)
茶庄收益=1000×400÷(1+13%)-1000×250-
5199.12-5121.68
=93661.50(元)
方案二: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
1000×400÷(1+13%)-1000×250=103982.30(元)
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则茶庄只需缴纳营业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400÷(1+6%)×6%
=22641.51(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2641.51×(7%+3%)
=2264.15(元)
茶厂收益=不含税收入-租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0×400÷(1+6%)-103982.30-
2264.15
=271112.04(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982.30×5%×(1+
7%+3%)
=5719.03(元)
茶庄收益=103982.30-5719.03=98263.27(元)
比较:
方案二茶庄税后收益98263.27元,大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
93661.50元;方案二茶厂税后收益271112.04元,大于方案一税后
收益234433.97元。
由此可见,采用租赁的方式可以减轻税负,对双方均有利。在实际操作中,茶庄
只需对租赁费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算营业税及附加。茶厂直接对外销
售,开具普通发票,在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剔除支付给茶庄的租金部分,
均为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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