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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平销中“返利资金”与“现金折扣”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十七、平销中“返利资金”与“现金折扣” 的筹划   商业经营活动中,有时会因经营的需要而发生“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 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 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 进销差价损失。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 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 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 业企业的损失。平销行为常常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 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经常出现。   由于增值税是一根“链条”,从增值税税收收入的总量来看,平销行为并不会造 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会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的税负平衡。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 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 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 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甲企业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将一批产品销信给乙企业,乙企业再以 110万元的不含税售价将该批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然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返利 资金11.7万元。从该笔业务来看,甲企业实际上是以90万元的不含税价销售给 乙企业。如果甲企业不采取返利的形式,而直接按90万元价格销售,则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90×17%=15.30(万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税=110× 17%-90×17%=3.4(万元)。   采取返利的方式销售,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乙企业应纳增值 税=18.70-17+1.7=3.4万元。   由此可见,采取平销的方式,甲企业多纳增值税1.7万元(即17-15.3)。   如果甲企业采取“现金折扣”的方式销售产品,在规定期限内乙企业将应付账款 归还给甲企业,乙企业可以得到现金折扣11.7万元。这样,甲企业应纳税额不变。 乙企业无需按返利资金转出进项税额1.7万元,乙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即可减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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