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销售方式选择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十六、销售方式选择的筹划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方式有多种,例如,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
新、还本销售、以货易货、买一赠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税收待遇不同,纳税人可以
根据本企业经营商品的特点合理选择。
1.折扣销售: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
因为购货方信誉好而给予对方的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销售形式。如:购买10件,折
扣10%;购买20件,折扣20%。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
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
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2.销售折扣:也叫现金折扣,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后,为尽
快收回资金而给予债务方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形式。比如,企业规定3/10、
1/20、N/30等方式,即1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3%;20天内付清款项,
则应折扣1%;30天内付款,则全额支付。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
销售额中扣除。
3.销售折让: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
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销
售额的实质性减少,因而税法规定,对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4.以旧换新: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除金银首饰外)的,应按新
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物的作价金额。
5.还本销售:是指商品售出后的一定期限内,商家将收取的货物金额全部返还
给购买方的行为。还本销售业务在计征增值税时,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6.以货易货:是指纳税人采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销售产品,既包括不涉及补价
的“以货易货”,又包括涉及补价的“以货易货”,这里的补价不受《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规定的25%的比例限制。无论是否涉及补价,也无论涉及补价金
额的大小,以货易货业务一律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征
增值税。
7.买一赠一: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采取的“既售又送”的方式。“买一赠
一”方式销售商品,除了对售出商品按规定征税外,对外赠送的商品应按同期同类商
品的售价计征增值税。
[例]某电视机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新型彩色电视机。2000年
9月发生下列业务:
(1)9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台,本
期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3000元,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按
售价的5%对商场优惠出售,每台不含税售价2850元,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
9月5日,向乙家电商场销售彩电200台,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
扣条件为4/10、2/20、N/30。本月23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
给予优惠。
(2)9月3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电视机,销售新
型号电视机10台,开出普通发票10张,收到货款311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
电视机折价4000元。
(3)9月4日,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协议规定,每
台不含税售价4000元,五年后厂家全部将货款退还给购货方。共开出普通发票
20张,合计金额93600元。
(4)9月5日,以20台电视机和丙单位等价换取原材料。电视机成本价每台
1800元,不含税售价单价3000元。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5)9月6日,向丁商场销售电视机300台,不含税销售单价3000元。
商场在对外销售时发现,有5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场提出将5台电视机作退
货处理,并将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厂家。该
厂将5台电视机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6)9月10日,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新型彩电100台,同时免费
赠送黑白电视机100台,账面成本每台300元,无同类商品销售价格。
上述业务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1)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是在同一
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电视机厂采用商业折扣方
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产品,属于是先打折后销售,实际上就是按每台2850元的单
价销售,无需另开发票。这种销售方式被厂家广泛采用,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
税。当然,如果折扣后再另开发票,则不得减除销售额。
对乙商场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折扣,增值税发票上先按全额反映,
在实际收到折扣价款后,再按折扣金额开具其他发票或单据给购货方入账。这种情况,
双方均对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厂家增加、商家减少),折扣部分不得减除销
售额。
应纳销项税额=2850×500×17%+3000×200×17%
=344250(元)
(2)应纳销项税额=(31100+4000)÷(1+17%)×17%
=51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应纳销项税额=93600÷(1+17%)×17%=13600(元)
(4)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货易货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的平均销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应纳销项税额=3000×20×17%=102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非等价交换,一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支付部分差价,则支付
方应将支付的差价部分从销售额中扣除。
(5)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
(通常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提出),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
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
后,应在该发票的四联单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属于
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②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
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
项税额中扣减。
应纳销项税额=(300-5)×3000×17%=150450(元)
(6)免费赠送的黑白电视机应按规定征税,无同类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应纳销项税额=100×3000×17%+100×300×(1+10%)
×17%=51000+5610=56610(元)
了解了各种特殊销售方式的计税规定,纳税人就可以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进行纳税
筹划,合理选择销售方式。
对于“买一赠一”方式,可以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筹划。例如,某商场每销售一件
衬衫赠送一条领带,每件衬衫的售价为300元,每条领带的售价为100元。如果
采取“买一赠一”方式,则应纳税额为:(300+100)×17%=68(元)。
上述业务,实际上就是销售了两件商品,一共收取的价款是300元,但却需按
400元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可以采取合理定价的办法,将衬衫的售价定为每件
250元,领带的售价定为每条50元,应纳税额为:300×17%=51(元),
这样税负大大降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