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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出口方式不同,增值税税负各异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十五、出口方式不同,增值税税负各异   目前出口货物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 “免、抵、退”办法和“不征不退”的免税方法处理,在退税率几次提高之后,以前 采用的最佳出口方式很多已经不是最佳方案了,那么在目前高退税率的情况下,采用 何种方式出口货物,增值税税负最低呢?本文试图通过一些例子,为其找出一种最佳 方案:   (一)退税率小于征税率   [例1]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 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 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 17%,退税率13%。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       =20-(1800-1000)×4% =-12万元   即该企业应纳税额12万元。   建议: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不退税), 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例2]上例中销售价格如果改为13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 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       =20-(1300-1000)×4% =8万元   显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退税8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 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利润率较低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 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采用上述计算方法,我们还可以将“老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退税方法的税负做一比较:   [例3]某“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化工产品,离岸价5000万元,生产产品 耗用原料1000万元,进项税额170万元,耗用备品备件及动能等进项税额10 万元,合计进项税180万元,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采用“免、抵、 退”方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180-5000×(17%-13%) =-20万元   采用“免、抵、退”方式要缴税20万元,所以,该企业采用现行的“免税”办 法比“免、抵、退”办法更优惠。   [例4]若例3中的售价变为1500万元,采用“免、抵、退”方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180-1500×(17%-13%) =120万元   采用“免、抵、退”方式可退税120万元,所以,该企业采用“免、抵、退” 办法比现行的“免税”办法要有利。   由例3和例4我们可以发现,退税率提高后,除了极少数利润率特别高的产品实 行现行的“免税”政策税负较低外,对于其余大多数产品来说,现行的“免税”政策 已经不是最优惠了,因为采用“免、抵、退”方式可能比“直接免税”更优惠。   (二)退税率等于征税率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 出口方式均比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 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 项税计入成本。   总结:目前除了农产品以外,其他商品的退税率都高于13%,而且很多都是 17%,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则应采用“免、抵、 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本文旨在提供一种对增值税税负进行分析的一种思路,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 体问题,仍需根据当时的法律文件,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综合分析其他因素的影 响(如企业所得税、资金占用的利息等),寻求一种最佳纳税方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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