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出口方式不同,增值税税负各异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十五、出口方式不同,增值税税负各异
目前出口货物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
“免、抵、退”办法和“不征不退”的免税方法处理,在退税率几次提高之后,以前
采用的最佳出口方式很多已经不是最佳方案了,那么在目前高退税率的情况下,采用
何种方式出口货物,增值税税负最低呢?本文试图通过一些例子,为其找出一种最佳
方案:
(一)退税率小于征税率
[例1]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
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
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
17%,退税率13%。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
=20-(1800-1000)×4%
=-12万元
即该企业应纳税额12万元。
建议: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不退税),
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例2]上例中销售价格如果改为13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
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
=20-(1300-1000)×4%
=8万元
显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退税8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
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利润率较低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
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采用上述计算方法,我们还可以将“老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退税方法的税负做一比较:
[例3]某“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化工产品,离岸价5000万元,生产产品
耗用原料1000万元,进项税额170万元,耗用备品备件及动能等进项税额10
万元,合计进项税180万元,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采用“免、抵、
退”方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180-5000×(17%-13%)
=-20万元
采用“免、抵、退”方式要缴税20万元,所以,该企业采用现行的“免税”办
法比“免、抵、退”办法更优惠。
[例4]若例3中的售价变为1500万元,采用“免、抵、退”方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180-1500×(17%-13%)
=120万元
采用“免、抵、退”方式可退税120万元,所以,该企业采用“免、抵、退”
办法比现行的“免税”办法要有利。
由例3和例4我们可以发现,退税率提高后,除了极少数利润率特别高的产品实
行现行的“免税”政策税负较低外,对于其余大多数产品来说,现行的“免税”政策
已经不是最优惠了,因为采用“免、抵、退”方式可能比“直接免税”更优惠。
(二)退税率等于征税率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
出口方式均比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
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
项税计入成本。
总结:目前除了农产品以外,其他商品的退税率都高于13%,而且很多都是
17%,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则应采用“免、抵、
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本文旨在提供一种对增值税税负进行分析的一种思路,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
体问题,仍需根据当时的法律文件,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综合分析其他因素的影
响(如企业所得税、资金占用的利息等),寻求一种最佳纳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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