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两种退税方式对企业影响不同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十四、两种退税方式对企业影响不同
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退还增值税可以采用“免、抵、退”或“先
征后退”方式。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对企业产生的利益不同。现分析如下:
(一)“免、抵、退”方式
1.“免、抵、退”税的定义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
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
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
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
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
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
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低于50%时,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
(1)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
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及其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或部门。
(2)自营(生产)企业收购用以配套出口的关联产品,且具备出口退税所需的
票据,享受自产产品同样的出口退税政策。
(3)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从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免、抵、退”税企业的认定
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据实填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认定表》,并附送对外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
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报县级
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签章,再集中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定。
4.“免、抵、退”税的核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
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
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①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会计核算。
[例]某中外合资工业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该企业2000年第一季度和
第二季度分别发生下列业务:
2000年第一季度:
①出口货物一批,离岸价20万美元;
②内销货物一批,销售额200万元;
③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购货额300万元。
2000年第二季度:
①出口货物一批,离岸价40万美元;
②内销货物一批,销售额200万元;
③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购进额400万元。
假设上述货物购销额均为不含税,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为1:8.28,该企业
办理出口退(免)税适用“免、抵、退”办法,退税率为13%,1999年没有备
抵进项税额。则核算如下:
2000年第一季度:
出口免税:
借:银行存款 165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 1656000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200000×8.28×(17%-13%)
=6624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出口 662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240
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购进原材料:
借:原材料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当季度应纳税额=2000000×17%-(3000000×17%-
66240)
=-103760(元)
当季度应纳税额为负数,由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200000×
8.28÷(200000×8.28+2000000)×100%=45.3%
<50%,因此,当季度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10376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
予办理退税,当季度也不缴增值税。
出口货物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00
2000年第二季度:
出口免税:
借:银行存款 3312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 3312000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400000×8.28×(17%-13%)
=13248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出口 1324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2480
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购进原材料:
借:原材料 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0
当季度应纳税额=2000000×17%-(4000000×17%-
132480+103760)
=-311280(元)
当季度应纳税额为负数时,由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400000×8.28÷(400000×8.28+2000000)×
100%=62.35%>50%,因此,当季度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311280
元,可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的计算:
∵400000×8.28×13%=430560>311280
∴该季度应退增值税为311280元,该季度不缴纳增值税。
出口货物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00
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3112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11280
(二)“先征后退”方式
仍引用上述资料,并假设200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发生的业务为2000
年1月和2月发生的业务。
2000年1月份:
应纳增值税=(200000×8.28+2000000)×17%-
3000000×17%
=111520(元)
应退增值税=200000×8.28×13%=215280(元)
本期缴纳增值税额与退还增值税额相抵后,实际收到税收补贴=215280-
111520=103760(元)
2000年2月份:
应纳增值税=(400000×8.28+2000000)×17%-
4000000×17%
=903040-680000
=223040(元)
应退增值税=400000×8.28×13%=430560(元)
本期缴纳增值税额与退还增值税额相抵后,实际收到税收补贴=430560-
223040=207520(元)
1~2月份合计收到补贴=103760+207520=311280(元)
账务处理如下:
2001年1月份:
购入原料时:
借:原材料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产品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3996000
[即200000×8.28+2000000×(1+17%)]
贷:产品销售收入 33744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21520
上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1520
贷:银行存款 111520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5280
贷:补贴收入 215280
2001年2月份账务处理同上。
(三)比较
比较上述计算结果,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采取“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
其总体税负是一致的。但由于两种退税方式的不同,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也不同:
1.“免、抵、退”方式以一个季度为时间段,“先征后退”以一个月为时间段。
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来考虑,采取“免、抵、退”方式对企业较为有利,因为这种方
式无需按月缴纳增值税,而且缴纳的增值税额远远低于“先征后退”方式。
2.两种退税方式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不同。假设城市维护建
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应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1520+223040)×(7%+3%)=
33456(元);采用“免、抵、退”方式则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出口退还增值税时,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还。因此,采用“免、抵、退”方式可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是针对内资企业出口退税的情况。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则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无
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可以结合企业出口额的大小,合理确定采用哪种退税方式。但是,从我国
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实践来看,有些省市国税机关为了便于管理,均明确规定了出口退
税的方式,而不让纳税人随意选择。为了防止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也越来
越多地要求纳税人采用“免、抵、退”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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