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十三、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的筹划
某纺织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棉花为主要原材料,然后加
工成布匹再出售。棉花的主要来源是向供销社直接购入。该企业每年的棉花收购金额
约为3000万元(含税),布匹销售收入4500万元(含税)。制造成本、销售
税金及期间费用为3500万元。年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4500÷(1+17%)×17%-3000÷(1+13%)×
13%
=653.85-345.13
=308.72(万元)
利润总额=4500÷(1+17%)-3500=346.15(万元)
国税发[1999]136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额,按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1]24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
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
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
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财税[2001]165号《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
从2001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
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纺织厂可以适时调整筹划方案。假设供销社的购销差价率
为15%,现将税收政策变化对纺织厂税负的影响计算如下:
1.2001年7月1日以前
如果全部棉花均从供销社购入,应纳增值税308.72万元,利润总额
346.15万元。
如果全部棉花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那么收购成本应为:3000÷(1+
15%)×(1-10%)=2347.83(万元),制造成本、销售税金及期间
费用总额将降低:3000÷(1+13%)-2347.83=307.04(万
元)
应纳增值税额=4500÷(1+17%)×17%-3000÷(1+15%)
×10%
=653.85-260.87=392.98(万元)
利润总额=4500÷(1+17%)-(3500-307.04)
=3846.15-3192.96
=653.19(万元)
由此可见,虽然向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增值税税负增加,但利润总额却增加了
307.04万元(即653.19-346.15),这主要是由于收购成本降低
的原因。如果向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所增加的费用小于346.15万元,采取直接
收购是可取的。
2.2001年7月1日以后
从供销社购入,应纳增值税及利润总额不变。
如果向农业生产者收购,那么收购成本应为:3000÷(1+15%)×(1
-13%)=2269.57(万元),制造成本、销售税金及期间费用总额将降低:
3000÷(1+13%)-2269.57=385.3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500÷(1+17%)×17%-3000÷(1+15%)
×13%
=653.85-339.13
=314.72(万元)
利润总额=4500÷(1+17%)-(3500-314.72)
=3846.15-3185.28
=660.87(万元)
同样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2001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额由392.98
万元降低为314.72万元,利润总额由653.19万元增加至660.87万
元。
以上计算结果还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税负的增减与利润的增减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有时虽然换一个方案会导致税负增加,但利润总额却是增加的。有的方案虽然税负降
低了,但利润总额却并没有增加。纳税人应以利润最大化为总体目标,吃准税收政策,
随时把握政策的调整,适时调整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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