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运输业混台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七、运输业混台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
业税。但对运输企业既销售货物又负责运输的行为规定征收增值税。运输企业既销售
货物又负责运输的行为,其价款是合并收取的,其中包括销售货物的价款和运费金额,
税法对此不做区分,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这些企业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其增值税税负总
是相对偏高。因为“运输业”营业税税率只有3%,其税负相对较低。因此,如果这
类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可以分立为销售公司和运输公司两个相对独立的企业,
这样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某运销公司,拥有若干条船只,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从采石厂购进石料,然
后销售给施工企业或基本建设单位。2001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755万元,其
中运费约占30%。采石厂依据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的规定,按6%的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销公司以此作为进项税额。本年度购进石料支付价款
合计金额1378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755÷(1+13%)×13%-1378÷(1+6%)
×6%
=201.90-78=123.90(万元)
如果运销公司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755×(1-30%)÷(1+13%)×13%-1378
÷(1+6%)×6%
=141.33-78=63.33(万元)
应纳营业税=1755×30%×3%=15.80(万元)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降低税负44.77万元[即123.90-(63.33
+15.80)],除此之外,还降低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费负担。
上述运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因还在于购买石料的施工单位
或基础建设单位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对购买方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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