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如何降低一般纳税人高税负--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4信息】 (四)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筹划
对于一般纳税人商业(批发或零售)企业,如果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也可以采取
分立的方式进行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
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38.25万元(即250×17%-250×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
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若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销售额(含税)
分别为150万元和142.5万元[即250×(1+17%)-150],就符
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单位只需缴纳增
值税11.25万元[即292.5÷(1+4%)×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
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万元(即38.25-
11.25)。
这里应当指出,对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有时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
确提供计税依据,税务机关对其采取核定定额征收的方法。从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现
状来看,这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确实存在定额不足的普遍现象。一些一
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常常利用这一点进行“合理”避税,这是不可取的。
[例]X市某私营保健品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全国若
干省市均设有销售网点,通过这些销售网点将保健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批发、零售
给个体工商户,这些销售点大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小规
模纳税人的定额税收往往与实际经营情况相差较大。该保健品生产企业就以较低的价
格销售给这些销售网点,将高额的利润转移至各个销售网点。这样,生产企业既逃避
了增值税,又逃避了企业所得税。
对这类企业,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关联企业购销行为的有关
规定对生产企业重新定价,同时应掌握销售网点的购货渠道通过外调或函证的方法,
掌握其进货金额,依法查补税款,并加收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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