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如何降低一般纳税人高税负--实行“先征后返”的一般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4-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4信息】 (二)实行“先征后返”的一般纳税人
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往往会因附加值过高,而出现“高征低扣”的现象,
导致增值税实际税负过高。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财税[2000]
25号文件规定: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
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
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政策优惠力度大,直接降低了增值税税负。“两类”纳税人应积极做好“先
征后返”的审核报批工作,充分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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