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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4信息】 五、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大型设备生产企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既销售设备又负责安装,是典型的混合销 售行为。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包括设备价款和安装费两部分。按照《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 税,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例]某市电梯生产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和维修。 2001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36万元,其中安装费约占总收入的20%,保养费、 维修费约占收入总额的10%,假设本年度进项税额50万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936÷(1+17%)×17%-50         =136-50=86(万元)   如果企业投资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由工厂负责生产销售电梯,安装公 司专门负责电梯的安装、保养与维修,那么工厂和安装公司就可以分别纳税,而且由 于电梯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对客户而言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这样工厂和安装公 司分别开具普通发票对购买方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 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的或购进的) 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 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征收营业税。   按照上述规定,设立电梯安装公司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电梯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936×(1-30%)÷(1+17%)× 17%-50               =95.2-50=45.2(万元)   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额=936×20%×3%+936×10%×5%             =5.62+4.68=10.3(万元)   比方案实施前节省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86-(45.2+10.3)= 30.5万元;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05万元[即30.5× (7%+3%)]。   上述筹划方案一般适用于电梯、机电设备、发电机组等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对于 这类企业,根据需要还可以再分设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因为对既销售又负责货物运 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也要按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算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当注意两 点:一是安装公司与制造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安装公司必须合理地确定安装费,而不 能一味地为降低税负任意抬高安装费降低货物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调整;二 是设立安装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对既生产建材又负责施工的纳税人不能采取上述筹划方案,这是 因为,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 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于建材生 产企业来说,设立施工公司只能得不偿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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