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企业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4信息】 三、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企业的税收筹划
A市塑料制品厂于2000年10月份开业,经营数月后发现增值税税负率高达
12%,其原因在于该厂的原材料废旧塑料主要靠自己收购,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负一直高居不下。后来,企业决策层决定
不再自己收购,而直接向物资回收部门收购,这样可以根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由于回收单位本身需要盈利,塑料制
品厂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的价格也大大增加。税负虽然降低了,但企
业的利润并没有增加。如何才能既降低税负,又降低原材料成本呢?
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给了企业新的启迪。《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
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工厂投资设立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公司,那么不仅回收公司可
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工厂仍可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工
厂遇到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经过调查分析,设立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注册费用、
管理成本等)并不高,而且这部分成本基本上属于固定成本,比之节省的税收来说只
是个小数目。而且,随着公司的生产规模日益扩大,企业的收益会越来越多。于是,
公司实施了上述方案,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扭转了高税负局面。
现将公司实施筹划方案前后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1.实施前:80%的原材料自行收购,20%的原材料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
入。假定前五个月自行收购废旧塑料400吨,每吨2000元,合计80万元,从
经营单位购入废旧塑料83.33吨,每吨2400元,合计金额约20万元,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额2万元,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4万元,
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150万元。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税额-进项税额
=1500000×17%-(20000+40000)
=195000(元)
税负率=195000÷1500000×100%=13%
2.实施后:假定后五个月公司生产规模与前五个月相同,回收公司以每吨
2000元的价格收购废旧塑料483.33吨,以每吨2400元(与其他废旧物
资经营单位的销售价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塑料制品厂,其他资料不变。有关数据计算
如下:
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制品厂允许抵免的进项税额=483.33×2400×10%+40000
=155999.2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500000×17%-155999.20
=99000.80(元)
税负率=99000.80÷1500000×100%
=6.6%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195000-99000.80
=95999.20(元)
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95999.20×(7%+3%)
=9599.92(元)
上述筹划方案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普遍适用,例如以废旧纸
张为原料的造纸厂,以废金属为原料的金属制品厂等等。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
点:一是回收公司与制造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回收公司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
价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一味地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二是设立回收公
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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