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的判别
录入时间:2004-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4信息】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
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税收
筹划主要围绕下列税收政策进行: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
2.增值税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3.民政福利企业关于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4.融资租赁业务的征税规定;
5.特殊销售方式的征税规定;
6.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规定;
7.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围绕上述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采取合并、分立、联营、新建、合理定价、核算、
销售方式选择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的判别
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一般纳税
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是当期销售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后的差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不
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销售额与征收率之间的乘积。
判别两类纳税人税负轻重的方法有多种,现采用增值率判别法来说明在不考虑纳税人
收入规模的大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等情况下,纳税人应如何选择。
假设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简易办法征收率为6%,则有:
增值率=(含税销售额-购进金额)÷含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率/(1+17%)×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6%)×6%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如下:
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率÷(1+17%)×17%=含税销售收入÷(1+6%)
×6%
增值率=38.96%
于是,当增值率为38.96%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8.96%
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8.96%时,则一般纳
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采用同样的方法,还可以计算出增值税为13%,征收率为4%的情况下,无差
别平衡点的增值率。
但是,纳税人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往往由不得人。这是因为:第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
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
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此项规定,纳税人只要具
备了一般纳税人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就不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计算税款,而必须按照17%或13%的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税法同时又规定,
对于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手续。第二,企业经营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创造出企业价值,这就决定着企
业必须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财务管理,这就必须要通过扩大销售收入来实现。在
这种情况下,即使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合算,也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第三,企业
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例如企业生产的布片供应给一般
纳税人服装厂作为原材料,客户会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选
择小规模纳税人将会受到增值税发票使用的制约。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
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服装厂也会因抵扣率太低而拒绝。
尽管纳税人在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或纳税方式时会受到上述因素
的制约,但仍可以采取合并、分立、新建等方式成功地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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