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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定内销出口比例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录入时间:2004-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4信息】 生产企业兼有内部销售和出口业务。按照 税法规定,内销业务照常征收增值税,出口销售适用“免、抵、退”办法。所谓“免” 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 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 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 税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从税收的本质看,增值税是中间税和价外税,无论内销征税还是出口退(免)税, 从销售企业的角度看,无所谓税负轻重:内销应纳增值税等于销项减去进项,并不占 用企业资金;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并退还企业负担前一环节的进项税额(假设全额退 还),这样一来企业也并不实际负担增值税。从表面上分析,内销和出口,从增值税 角度而言不存在哪个环节销售越多越好的问题。然而,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视角来研究 出口与内销比例问题,尤其是考虑相关现金流量时,我们发现,两者的比例大小对企 业现金流量时点的影响是不同的。众所周知,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企业现金管理最 重要的两个理念是“早收晚付”、“合理利用现金浮游量”。让我们用这样的理念分 析下面的案例:   东方公司是一家彩电生产企业,所产彩电既内销也出口,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 人,适用税率17%,退税率17%,于次月10日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税款,按月 申报出口退税,于次月10日收到退税款。假设月生产能力一定;不考虑除购买原材 料和销售及税金以外的现金流;无论内销、出口多少,都可以销售出去;不存在赊销; 内外销价格相同。   情况一:   购进生产彩电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进项 34万元,全部投产当月完工并全部同时销售。出口比例75%,销售额为300万 元;内销比例25%,销售额为100万元,增值税销项17万元。计算如下:   ①应纳税额=17-34=-17万元   ②免抵退税额=300×17%=51万元   ③应纳税额小于0,则为当期留抵税额。   根据出口退(免)税办法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 应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即应退税额=17万元   ④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51-17=34万元   现金流量:本月销售总计收到现金417万元,现金流出234万元,所退税额 17万要到下月才能收回(晚收);   情况二:   购进生产彩电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进项 34万元,全部投产当月完工并全部同时销售。出口比例50%,销售额为200万 元;内销比例50%,销售额为200万元,增值税销项34万元。计算如下:   ①应纳税额=34-34=0万元   ②免抵退税额=200×17%=34万元   ③根据出口退(免)税办法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 期应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即应退税额=0万元   ④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4-0=34万元   现金流量:本月销售总计收到现金434万元,现金流出234万元,不需要退 税   情况三:   购进生产彩电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进项 34万元,全部投产当月完工并全部同时销售。出口比例25%,销售额为100万 元;内销比例75%,销售额为300万元,增值税销项51万元。计算如下:   ①应纳税额=51-34=17万元   ②免抵退税额=100×17%=17万元   ③因为应纳税额>0,所以本期不仅不需要退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已经全部被 抵扣),而且要纳税。   ④所以应退税额=0万元   现金流量:本月销售总计收到现金451万元,现金流出234万元,本月应纳 增值税17万元(现金浮游量),要在次月10日才付(晚付)。   以上三种情况引起的现金净流量都是200万元,购买原材料支付价款都是 234万元,然而销售时收多少以及收付时间却不一致。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来说,晚 收不如早收,早付不如晚付。由此可见,合理运用现金浮游量,情况三对企业最有利。 继而推论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不是出口越多对企业越有利。   显然,内销和出口比例的确定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收益,企业应综合考 虑各种因素,如内销与出口的价格弹性、征税率和退税率的不同、国内外市场需求周 期、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二者比例。(bt200407048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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