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也需筹划
录入时间:2004-06-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9/2004信息】 商场如战场,各商家为了扩大销售,往往
采取多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就是其中的一例。但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
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商家在“有奖销售”中向客
户赠送的货物,应当按此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某商场开展“有奖销售”促销活动,活动规定如下:凡在本商场购买一台价
值3000元的某品牌彩电,赠送一台价值200元的同品牌机顶盒。按《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商场在此项销售中的销项税额为:
1.彩电的销项税额=3000÷(1+17%)×17%=435.90(元);
2.机顶盒的销项税额=200÷(1+17%)×17%=29.06(元);
则两项的销项税额=435.90+29.06=464.96(元)。
这样处理完全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但却没能享受到国
家税务总局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
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
值税。”这样,商家在有奖销售的时候,可以将赠送的货物按照正常的销售与实际销
售的货物在同一张发票上列示,同时将赠送货物的价值以折扣额的形式在该销售发票
上注明。则上例可以这样开票处理:
由于商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作了注明,就满足了“规定”的
前提条件,因而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则:折扣后的销项税额=(3000+200-200)÷(1+17%)×
17%=435.90(元)。
两个计算结果相比较,在进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采用折扣后的方案可以节约增
值税29.06元,再加上由于增值税的节省而节省的其他税费,对商家来说是不小
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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