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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2004信息】 三、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一)对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 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1)相同税种,不同税率;(2)不同税种,不同 税率。《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 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减、免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 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 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兼营 项目的税种不同,税率也有所差异,导致不同情况下税负也不同。如某农村供销社既 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若不单独核算,就 应一并按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兼营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时, 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也有很大差异,不同的业务处理会导致不同的税负, 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具体筹划方法是: 1.从事以下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 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 税额。(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 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 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2.联合经营,由增值税纳税人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与营 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减轻税负。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 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与电信部门联合经营则按3%缴 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从而大大降低了税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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