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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利用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利用国家对销售旧货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录入时间:2004-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2004信息】 (五)利用国家对销售旧货的优惠政策进行 筹划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 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 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 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前述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这 些货物的销售价刚刚超过原值,其应纳税额会明显高于增值的部分,从而导致货物购 销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这里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我们可确定一个税负平衡点, 其计算公式为: 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 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 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 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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