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利用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筹划
录入时间:2004-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2004信息】 (四)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筹划
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征又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
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免、抵、退”
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对先
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
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另一种是“先征后
退”办法,即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
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2001年1月1日起,老
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将
一律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
“免、抵、退”办法进行,从而和其他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达成统一。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办法,从长期来
看,并没有太大区别,但从资金的占用及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我们可进行如下筹划:(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较大,同时内销数
量很小,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先征后退”是按月处理的,虽
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也可以通过
退税得到补偿。而此时如果采用“免、抵、退”的办法,则按季度进行退税,而且退
税是有条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即使退税,也是不充
分的,这样就长期占用了企业的资金。(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较大时,选择
“免、抵、退”办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
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消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
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长期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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