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利用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利用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录入时间:2004-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2004信息】 (三)利用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
免征增值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第三十二条指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
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
销售额50~8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征,而等于或高于起征点的则按全额征税。这也为
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利用该政策,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以前,认真估
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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