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利用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行筹划
录入时间:2004-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2004信息】 (二)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行
筹划
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
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这项规定只适用
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所以生产
企业自行收购和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税负有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利
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具体筹划方法是分设独立的法人收购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例如,
某造纸厂以生产各种类型的纸张为主要业务,其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是废纸。其一年直
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
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
价款为35万元,税金为6万元。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税负率=(34-6)÷200=14%
如果该造纸厂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按上述规定,
收购的废纸可以按10%抵扣进项税额。该例中,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
废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回收公司来讲:购进废纸=100(万元)
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
利润=110-100=10(万元)
对造纸厂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0%+6=1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4-17=17(万元)
税负率=(34-17)÷200=8.5%
显而易见,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造纸厂从废旧物资
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可抵扣税金1.1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回收公司会相应增加
工商、税务等注册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当节税额和利润额大于上述费用时,说明税
收筹划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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