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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先发货后收款开票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 (1993)150号]第六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案例177] [案情说明] 康宁欧贝克(宝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3月27日当月发出商品, 且填写送货单(销售价)和出仓单一并送给购货方尼克森(汉中)调控器制造有限公司, 但3月并不开具销售发票,康宁欧贝克(宝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尼克森(汉中)调控器 制造有限公司约定在“发货后三个月收款即开销售发票”,也就是康宁欧贝克(宝鸡) 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6月27日收款开销售发票。 [存在问题] 第一,康宁欧贝克(宝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3月27日按会计制 度,当月发货,当月应做销售收入分录,未作应交税金--增值税金(因未开发票)会计 处理。 第二,康宁欧贝克(宝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6月27日收款开票之时,不做销 售收入又不行,做又与前重复。 故此,两者怎样处理得当,又能使账表、账物相符。 [要求解答] 康宁欧贝克(宝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国税发(1993)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会计制度》。 [业务解说] 康宁欧贝克(宝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涉及到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发 票开具时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个方面及相互关系的问题。 [会计处理] 康宁欧贝克(宝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1)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难则--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 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 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收取货款的 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 销售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 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 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 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 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 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 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案例178] [案情说明] 大铉(铜川)电梯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6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GT18电梯一台,售价5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 000元,合同约定 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 贷款。每年收回货款500 000÷ 5=100 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要求解答] 大铉(铜川)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大铉(钢川)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符合销售商品 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②每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③同时结转商品成本=300 000÷ 500 000×100 000=6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 000 (2)发票开具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六条规定购销双方合同约定 “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解释道“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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