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收购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澳山(博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财务课长山
口荣二郎问:澳山(博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专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主
要从事废旧塑料回收,然后加工成塑料粒子,再对外销售。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从
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免征增值税。但博罗国税局的同志却要求澳山(博罗)塑料制品
有限公司缴纳17%的增值税。那么,澳山(博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吗?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
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
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
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的政策。
由于澳山(博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不属于上述文件
所说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因此,澳山(博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得享受增值税
免税优惠,应按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
山口荣二郎又问:我哥哥山口荣一郎开了一家再生资源公司,是专门从事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的企业,按政策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政策。但2002年初,
该再生资源公司在办理增值税返还手续时,因2001年1月有一笔偷税款,故不再享受此
项返还政策。该再生资源公司财务课长新开友三很是不解,问这是为什么?
周华洋再答:
按照《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规定,该再生资源公司2001年以前应当享受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
70%的优惠政策。但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
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优惠
政策的资格。
该再生资源公司因存在偷逃增值税的违法行为,故不再具有享受此项返还政策的
资格。
此外,(1994)财税字12号文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
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
购金额,依10%计算进项税额。工业企业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因此,其收购
的废旧物资不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200]
[案情说明] 澳山(博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0月发
生下列经济业务:
(1)用银行存款500 000元从某废旧物资经营公司购入废旧塑料一批,取得普通发
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本月发生的水电费、运费、维护配件等进项税额共计12 000元。
本月对外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 250 000元。
(4)10月1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35 000。
[要求解答] 澳山(博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10月应纳增值税额,并作出与
增值税有关的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
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分析说明] 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
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
=1 250 000×17%-500 000×10%-12 000 -3500
=147 000元。
[会计处理] 澳山(博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10月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4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2)外购水电费、运费、配件等
借:原材料(制造费用、低值易耗品等) 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略
(3)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 462 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 2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2 500
(4)月末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50 5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0 500
(5)次月10日前上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7 000
贷:银行存款 14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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