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尾数有误差的专用发票的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
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
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
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
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
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
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
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
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
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
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
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案例207]
[案情说明]2002年6月18日,七台河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
税专用发票进行稽核时发现这样的情况,有些企业的进项专用发票因价格换算而导致
销售额或税额的尾数有一分或几分误差,企业在收到此类专用发票时,怕税务机关因
此不予抵扣进项税,就不计入当月进项税额,并要求销货方换票。
[要求解答] 企业这样做有没有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
[分析说明] 其实,企业大可不必多此一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规定: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
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合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因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
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属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案例208]
[案情说明]2002年8月9日,木兰县国税局对木兰县国有粮食品收储单位(粮站)的
发票检查中发现:这些粮站2001年以来用自制的调拨单和粮食销售发票将按政策收储
的玉米,在没有国家任何指令的情况下,销售给外省的饲料加工企业,全县十几个粮
站共偷逃增值税100多万元。木兰县国税局对这种违规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分析说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如下: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
军粮供应站、粮站、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
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
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
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
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根据以上规定,木兰县粮食收储企业按政策性粮食收储,但未用于政策规定的对
象,政策性粮改变为商品粮销售,因此应缴纳增值税。
木兰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尼古拉耶夫问: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与《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不相适应的,
如何处理?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邓小德答:当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与《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不相适应时,其处
理办法是:
(1)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的货物,凡《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
表》规定的退税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均
不得办理迟税。
(2)其货物如属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3%的,
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仍按3%办理
退税;其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且《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
定的退税率为6%的,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为13%,须执行3%
的退税率;其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税率为9%的,若企
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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