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税务代理篇):税收筹划的机构、人员及操作流程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二、税收筹划的机构、人员及操作流程
(一)从事税务代理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资格
1.税务代理机构。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为税务师事务所;另一类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
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
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
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是合伙制,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制。而税务代理业务部是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一个部门,它的性质决定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本身的性质。
2。税务师的资格认定。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
规范中介机构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国家人事部、税
务总局于1996年11月颁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对税务师实
行资格考试和依法注册制度。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
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①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
法律工作满六年。
②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
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③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二年。
④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⑤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⑥国家人事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注册税务师的注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者,必须
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③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④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二)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
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
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业务代理范围,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委托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
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2)注册税务师从事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中介机构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
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
财务资料。
(4)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5)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1)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
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
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3)注册税务师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税务机关。
(4)注册税务师应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
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
(5)注册税务师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
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件。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五年。
(三)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下列范围的税务
代理业务: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
领购使用。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程序及业务洽谈模式
1.工作程序。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税务咨询业务,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但由
于各类企业委托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容不一,因此,注册税务师从事税收筹划也没有统
一的程序,但基本上大同小异,可以分为九个步骤:
客户提出要求-→谈判-→组织力量-→初步调查-→提出建议书-→签订合同-→开
始工作-→中间报告-→最终报告
2.业务洽谈模式。税收筹划作为一项高层次的咨询业务,注册税务师在业务洽
谈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模式,这一模式包含着从客户委托到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
全过程,如图1所示:
(五)签订委托合同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
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2.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3.委托代理的方式;
4.委托代理的期限;
5.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委托单位申请
↓
前期洽谈
↓
------- 明确税收筹划目标-----------
↓ ↓ ↓
现场调查 收集资料 自身筹划能力分析
↓ ↓ ↓
↓
-------------- 决定是否应答
↓ ↓
说明原因 签定合同
图1 业务洽谈模式
6.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税收筹划咨询合同属于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的一种,由于税收筹划不同于一般的代
理业务,一般需专门签订。税收筹划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列明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总则。明确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址;并须表明委托人对合同中的税务师
事务所,认为是具备足以承担这项任务的,确能恰当地完成该项目所规定的筹划任务,
因而委托人同意该税务师事务所承招该项目业务。
3.委托事项。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所约定承担的义务。
4.业务内容。应明确委托人向税务师事务所委托的具体业务内容,包括:需要
协商的事项;有关调查研究业务内容;有关获取旁证的需要等。
5.酬金及计算方法。应明确规定经双方同意的酬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办法。
6.税收筹划成果的形式和归属。
7.保护委托人权益的规定。主要包括:
(1)预定业务完成日期。事先规定各个阶段
(2)禁止中途转包。为保证业务质量,税务师事务所除书面征得委托人同意外,
不得将承担的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
8.保护税务师事务所权益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同样有权
受到合同的保护,在合同中需订明的主要内容是:
(1)对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业务,要求额外支付报酬;
(2)变更业务范围。如要承担原订合同以外的业务时,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委
托人提出更改合同条件的要求;
(3)因委托人的责任造成业务拖延。税务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有些事
项须征得委托人的认可才可进行,但如委托人不及时予以确认,或因委托人的其他原
因造成业务拖延,则其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
(4)取消注册税务师在合同撤销前已完成的工作,必须支付合理的报酬。
9.签名盖章。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10.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六)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
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代理工作的中心环节,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
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实施复杂的税务代理业务,应在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代理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
(所长)批准后实施。税务代理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代理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
3.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
4.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
5.代理工作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
6.人员安排及分工;
7.风险评估;
8.代理费用预算;
9.其他。
代理计划经批准后,代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
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必要时,可
书面列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
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承办的执业人员在对委托人
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代表报告、涉税文书,经征
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
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
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
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
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税
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
断。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并做到内容完整、格
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个向的工作底稿。税务代理工
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1.委托人名称;
2.委托业务项目名称;
3.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
4.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
5.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
6.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7.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8.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
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税务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
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八)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就其代理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
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
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应
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
2.委托人名称;
3.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
4.代理过程;
5.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
6.代理结论及评价;
7.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
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
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九)税务代理关系终止
1.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即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者被解散
3.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4.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
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的管理
税务代理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代理
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归档。税务师事
务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税务代
理业务档案包括:
1.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2.税务代理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
表;
3.本所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鉴证报告、说明书、报表
等;
4.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
5.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
6.其他有关代理业务资料。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保存期应不少于五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