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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税务代理篇):税收筹划的机构、人员及操作流程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二、税收筹划的机构、人员及操作流程   (一)从事税务代理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资格   1.税务代理机构。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为税务师事务所;另一类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 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 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 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是合伙制,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制。而税务代理业务部是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一个部门,它的性质决定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本身的性质。   2。税务师的资格认定。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 规范中介机构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国家人事部、税 务总局于1996年11月颁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对税务师实 行资格考试和依法注册制度。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 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①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 法律工作满六年。   ②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 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③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二年。   ④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⑤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⑥国家人事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注册税务师的注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者,必须 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③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④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二)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 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 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业务代理范围,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委托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 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2)注册税务师从事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中介机构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 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 财务资料。   (4)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5)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1)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 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 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3)注册税务师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税务机关。   (4)注册税务师应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 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   (5)注册税务师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 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件。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五年。   (三)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下列范围的税务 代理业务: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 领购使用。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程序及业务洽谈模式   1.工作程序。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税务咨询业务,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但由 于各类企业委托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容不一,因此,注册税务师从事税收筹划也没有统 一的程序,但基本上大同小异,可以分为九个步骤:   客户提出要求-→谈判-→组织力量-→初步调查-→提出建议书-→签订合同-→开 始工作-→中间报告-→最终报告   2.业务洽谈模式。税收筹划作为一项高层次的咨询业务,注册税务师在业务洽 谈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模式,这一模式包含着从客户委托到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 全过程,如图1所示:   (五)签订委托合同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 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2.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3.委托代理的方式;   4.委托代理的期限;   5.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委托单位申请 ↓ 前期洽谈 ↓ ------- 明确税收筹划目标----------- ↓ ↓ ↓ 现场调查 收集资料 自身筹划能力分析 ↓ ↓ ↓ ↓ -------------- 决定是否应答 ↓ ↓ 说明原因 签定合同                 图1 业务洽谈模式   6.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税收筹划咨询合同属于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的一种,由于税收筹划不同于一般的代 理业务,一般需专门签订。税收筹划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列明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总则。明确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址;并须表明委托人对合同中的税务师 事务所,认为是具备足以承担这项任务的,确能恰当地完成该项目所规定的筹划任务, 因而委托人同意该税务师事务所承招该项目业务。   3.委托事项。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所约定承担的义务。   4.业务内容。应明确委托人向税务师事务所委托的具体业务内容,包括:需要 协商的事项;有关调查研究业务内容;有关获取旁证的需要等。   5.酬金及计算方法。应明确规定经双方同意的酬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办法。   6.税收筹划成果的形式和归属。   7.保护委托人权益的规定。主要包括:   (1)预定业务完成日期。事先规定各个阶段   (2)禁止中途转包。为保证业务质量,税务师事务所除书面征得委托人同意外, 不得将承担的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   8.保护税务师事务所权益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同样有权 受到合同的保护,在合同中需订明的主要内容是:   (1)对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业务,要求额外支付报酬;   (2)变更业务范围。如要承担原订合同以外的业务时,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委 托人提出更改合同条件的要求;   (3)因委托人的责任造成业务拖延。税务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有些事 项须征得委托人的认可才可进行,但如委托人不及时予以确认,或因委托人的其他原 因造成业务拖延,则其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   (4)取消注册税务师在合同撤销前已完成的工作,必须支付合理的报酬。   9.签名盖章。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10.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六)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   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代理工作的中心环节,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 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实施复杂的税务代理业务,应在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代理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 (所长)批准后实施。税务代理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代理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   3.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   4.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   5.代理工作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   6.人员安排及分工;   7.风险评估;   8.代理费用预算;   9.其他。   代理计划经批准后,代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 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必要时,可 书面列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 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承办的执业人员在对委托人 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代表报告、涉税文书,经征 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 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 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 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 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税 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 断。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并做到内容完整、格 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个向的工作底稿。税务代理工 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1.委托人名称;   2.委托业务项目名称;   3.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   4.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   5.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   6.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7.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8.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 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税务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 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八)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就其代理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 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 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应 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   2.委托人名称;   3.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   4.代理过程;   5.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   6.代理结论及评价;   7.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 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 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九)税务代理关系终止   1.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即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者被解散   3.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4.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 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的管理   税务代理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代理 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归档。税务师事 务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税务代 理业务档案包括:   1.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2.税务代理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 表;   3.本所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鉴证报告、说明书、报表 等;   4.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   5.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   6.其他有关代理业务资料。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保存期应不少于五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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