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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税务代理篇):税收筹划与税务代理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一、税收筹划与税务代理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纳税人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税收筹划,往 往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所赋予的权利委托中介机构税务代 理。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 办理税务事宜。”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计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第八十九条又明确规定,“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对这一规定的保留,不 仅说明了税务代理的重要性,而且从法律的角度将税务代理作为一项制度被确立下来。 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税务代理机构、 业务范围、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责任作了较 为明确的规定。2001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对税务代理业务操作流程和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   税务代理业在我国的发展较快,其发展历程大约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从80年 代初的税务咨询业开始,逐步过渡到90年代初税务代理市场的启动,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颁布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兴办了4000多家税务 事务所,基本上实现了税务代理的全面推行。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 施了《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整顿,要求所有 由税务机关兴办的事务所与机关彻底脱钩。到2000年10月底,改制工作全面完 成,事务所从改制前的4100多家减少到2000家。这些事务所是由注册税务师 作为投资主体的,与税务机关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的、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人事部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税 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由国家确认批准”。1999年我国开始向全社会公开进行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组织的统一税务代理资格考试,连续4年共有48000人取得了注册税务师执 业资格,其中有1万多人在税务代理机构中执业。   随着税务代理的发展,税收筹划作为中介机构的一种全新的税务咨询方式也就应 运而生了。税收筹划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过去,人们对税收筹划存在偏见, 认为纳税人搞税收筹划就是逃税,这是明显错误的。多少年来,税收筹划在行政上被 误解,在理论上是禁区,在宣传上有误区。而现在则全然不同,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现 代税务咨询已经成为税务代理的一项法定的业务内容。这当中,《中国税务报》为我 国税收筹划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0年初,中国税务报由原来的“社 会周刊”改版为“筹划周刊”,并在“筹划周刊”中为税务代理业设立了“税务代理 版”、“宏观筹划版”、“微观筹划版”三个版面。在这些版面中刊载了大量的税收 筹划方面的文章。中国税务报社还于2000年3月份举办了一个关于“税收筹划” 的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及业界人士就税收筹划进行了专题研讨。   经过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之后,税收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大,税收筹划已经从地下 走到地上,从幕后走向前台,并可以在“阳光下操作”。许多事务所都积极推行税收 筹划业务,在因特网上设置“税收筹划网站”,通过因特网为全国各地的纳税人提供 税收筹划远程服务。这些网站最高日访问达10000人次。他们聘请了若干名专家、 教授为网员提供“在线答疑”、“在线筹划”等服务。   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筹划,是适应纳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自身利益独立化后,纳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必然结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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