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其他税种篇):契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六、契税筹划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时候,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契税实行3%
~5%的幅度税率。其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
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对契税进行筹划主要是掌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加以利用。现行税法规定的免
税、减税规定主要有下列几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可以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
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以集资建房方式建造的
普通住房和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过当地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
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果属于职工第一次购买住房,可以比照上述规定
免税。
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可以减半征收契税。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
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6.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签署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各
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在中国境
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过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7.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以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的,是否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8.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
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减征契税的项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