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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其他税种篇):车船使用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七、车船使用税筹划   车船使用税是对我国境内拥用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使 用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车船使用税税制相对简单,除专业运 输单位外,其余单位税负相对较低。如果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各省均 制定了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纳税人如果符合条件应注意加以运用。另外,免税 单位和纳税单位合用的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凡不能划分 者,一律照章征税。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下列车辆、船舶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辆、船舶。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船舶。   3.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等专用车辆和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   8.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9.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 车辆、船舶,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 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以内,自用的车辆、船舶也可以免征车船使 用税。   10.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 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辆、船舶,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11.经过财政部批准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其他车辆、船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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