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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需具备哪些条件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税收专家认为,税收筹划的最佳方式是用 足用好国家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因为它既合理,又合法,是企业的最佳选择。   可是,为什么有的企业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有效利用了“三废”,却不能享受 到应有的优惠呢?这位税收专家说,要切实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企业需在几方面予 以注意。   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都会有一定期限,如果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就会丧失机会。   税法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生的收益,自生产经营之 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享受该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首先,企 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必须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 并且是将其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生产;其次,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必须是企 业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最后,只有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的所得才能享受免税 5年的优惠政策。   还有一些企业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混乱,无法通过有关部门的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认定,自然就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了。因为按照国家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的 项目要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是不行的。唐山市地税局所得税 处处长史宝光说,近几年,他每年都会参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审核认定,这样的事 情时有发生,这些企业很可惜。因此,要想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不能把眼睛只盯在 技术达标上,健全财务制度同样重要。   这位专家针对像唐钢、永固水泥这样的企业,就如何更好地运用资源综合利用税 收优惠政策提出自己的建议。不少企业回收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通常是中间产品, 企业并不对外销售。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课税,没有收入的实现也就不会 有所得的产生。所以,在目前国家没有更明确的政策出台的情况下,企业有必要进行 税收筹划,改变操作流程,即先将该中间产品对外销售,然后再购进用于生产,这样 才可计算该中间产品的所得额,从而享受免税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要的经 济政策。今年5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在2004年~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 开展资源节约,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国家还将研究制 定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设备,鼓励开发和 利用可再生能源。届时,相信会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给予扶持。 企业要随时留意国家政策的变动,看原有的是否废止,是否有新政策出台,以便将优 惠政策用足用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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