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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辅分离”好处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安装公司、运输公司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时往往同时提供安 装、运输服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 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 企业将营业税劳务分离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或者运输公司,则可以达到节 约流转税的目的。例如某公司生产销售大型设备,2002年度实现销售收入93600万元 (含税),其中属于安装的收入为 11700万元,2002年度增值税销项税为13600万元 (93600÷1.17×17%)。假设公司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将安装收入分离出来, 则该公司2002年度增值税销项税为 11900万元[(93600-11700)÷1.17×17%],另 外安装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51万元(11700×3%),两税合计为12251万元,可节约流 转税1349万元(13600-11900-351)。需要注意的是,运输、安装收入征收营业税 后,其耗用物料的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运输收入单独开票会对购买方进项税额产生 影响,企业应当测算税费负担变化是否有利。另外,根据财税[1994]001号文件的规 定,新办交通运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还可以享受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 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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