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辅分离”好处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立中介公司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成立中介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少
纳税环节,避免重复征税的有效手段。例如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商业企业)向一般
纳税人乙公司购进商品 10000元,再以12480元的价格出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应负担
增值税 480元(12480÷1.04×4%)。假设甲公司成立独立核算的中介公司,由中介
公司提供购货中介服务,让乙公司将商品以10000元的价格直接出售给丙公司,中介
公司向丙公司收取中介费2480元,那么中介公司应缴纳“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
124元(2480×5%),从而节约流转税356元(480-124)。如果上述甲公司是工业
企业,可以由中介公司为丙公司代理购进原材料,然后由甲公司向丙公司提供加工劳
务。另外,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
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新办的中介公司可
以通过安置失业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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