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利用借款利息,确定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
录入时间:2004-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4信息】 1.房地产开发完工前。按企业会计制度
规定,此时发生的为开发房地产产生的借款,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计算房
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加计20%的扣除,加大了扣除项
目金额,从而增加企业净收益。
2.房地产开发完工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
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的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
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取得土地使
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据此,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筹资,
利息费用占的比例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反之,若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则不必,可利用另外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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