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设立销售公司以减轻税负
录入时间:2004-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4信息】 一些房地产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
此法。下面将通过一简化案例来说明。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
果开发商采用的价格有两种:
1、可供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
1166.96的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
2、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
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如果开发商将销售部
门独立出来,设立一个房屋销售公司,房屋开发公司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
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
于其增值率为19.97%,小于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
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500×5%×(1+7%+3%)=82.5万元,
从利益集团看,可获得250万元的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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