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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利用建房方式进行筹划

录入时间:2004-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4信息】 1.代建房屋的筹划点。若房地产企业在 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符合代建房的条件,其收入可按“服务业--代理业”税 目缴营业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若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 不论双方如何签订协议,也不论其财务会计账务如何核算,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全部结算收入为1000万元,代建手续费330万元,不符合“代 建房”要求则应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若符合则应纳营业税330×5%=16.5万 元。 2.合作建房的筹划点。税法规定,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 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企业应用足用好这一优惠政策。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 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 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 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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