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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如何合理避税--组织形式避税法

录入时间:2004-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4信息】 企业境外投资选定地点以后,还要确定合 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也能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境外投 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建立子公司,二是建立分公司。子公司是依照东道 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则隶属于总公司。 从税务角度分析: 一要考虑境外投资企业在最初几年能否盈利。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 几年会亏损,由于分公司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减少公司的总 体税负,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境外投资为佳。实际上,有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先 以分公司的形式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 二要考虑若以子公司的形式对外投资,是否会有母国与东道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 一般说来,分公司向东道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都是可以用来抵免总公司税收的。 三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多数国家对于子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 汇出要征收预提税,而对分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汇回则通常不计征预提税。 当然,采取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有若干好处: (1)子公司具有法人居民身份,可以享受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所提 供的所有优惠。譬如:可以减免预提税等。而分公司由于不具有东道国的居民身份。 固而不能享受。 (2)子公司-般可以享受延期纳税优惠。许多发达国家规定:境外投资企业的利润 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国公司可以不必为这笔收入交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 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相反对分公司的收入则不管其是否汇回,一概计入公司应 税所得。 因此,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境外投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择优而 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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