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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如何合理避税--地域避税法

录入时间:2004-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4信息】 企业境外投资的地域选择,必须综合分析 投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其中税务考虑是重要的方面。 一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进入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有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大都为外资进入提供抵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如:韩 国、智利、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等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企业利润的汇出有无限制。有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 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进 外商进行再投资。利润汇出包括境外企业的股息、利息、许可费和汇回利润等。对于 利润汇出,世界各国有宽有严,标准各异,但一般是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严格一 些。限制性措施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外汇管制等行政政策加以限制,另一种是利 用预提税率等税收政策加以限制。 当今世界各国的预提税率差别很大,企业选择投资地点时不可忽视。此外,由于 双边税收协定可使缔约国相互征收的预提税大为降低,因此还须注意东道国与母国之 间是否签订了有关的税收协定。 企业也可以利用变更企业登记地或变更企业实际控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办法进行 避税筹划。如果东道国是以登记注册地为标准,并且这个国家是高税国的话。那么企 业就可以采取到低税国登记注册的办法;同样,若根据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 标准。那么境外投资企业就可以采用将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转移到低税国的办法。 企业还可以利用建立常设机构的方法进行避税。常设机构通常是指母国企业在境 外进行营业活动的工作场所,被许多国家认定为非居民公司而不作为征税对象。在常 设机构的实际活动中,许多国家间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都规定了大量可以免征税收的 活动。譬如:货物仓储、货物购买、存货管理、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助性营 业活动等。境外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在与该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可以进行免 税活动的常设机构来实现合法避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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