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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担运费节税效果迥异

录入时间:2004-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4信息】 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其销售价格签订方式大 致有公司承担运费的到站价和公司不承担运费的出厂价,选择不同销售价格方式将直 接影响企业的税金和利润,选择不承担运费的出厂价不仅使公司少缴税金提高公司资 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利润。下面举例说明:   假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产品合同,此时有两个可供选择的销售价格: (1)包含100元运费的到站价5100元/吨,(2)不包含100元运费的出厂价5000 元/吨。现在我们来比较这两种情况下各自对收入(即利润)、税金的影响(暂不考 虑原辅材料、动力等的进项税和成本)。   (1)5100元/吨的到工地价,其中100元为公司承担的到工地运费。收入:5100 ÷1.17=4359(元);销项税:4359×17%=741(元);运费进项税抵扣:100×7% =7(元);应缴税金:741-7=734(元);净收入:4359-(100-7)=4266(元)。   (2)5000元/吨的出厂价,公司不承担运费。(净)收入:5000÷1.17=4273.50 (元);应缴税金:4273.50×17%=726.50(元)。   两者比较:净收入:(2)-(1)=4273.50-4266=7.50(元);   应缴税金:(2)-(1)=726.50-734=-7.50(元)。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公司每承担100元到站运费,增值税就多缴7.50元,收入(即 利润)就少7.50元。假如该公司一年承担到站运费100万元,若公司全改为出厂价,则 该年公司可少缴增值税、增加利润1000000×7.50÷100=75000元,实际中还要大于此 数(例如火车运费中的装卸费、印花税等不能抵扣,实际抵扣计算基数小于100元)。 因此,改变目前的销售方式,将到站价改为不成担运费的出厂价,不仅减少了公司的 资金占用降低了资金成本,更重要的是大大增加了公司的利润,一举两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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