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4信息】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
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
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处于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
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的比例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弹性定额税率。具体为:
1.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10元;
2.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0.4元~8元;
3.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0.3元~3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0.2元~4元。
(五)应纳税额的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六)会计处理
1.计提时列示: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缴税金--应缴土地使用税
2.申报缴纳时列示:
借:应缴税金--应缴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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