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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税收还需细谋划

录入时间:2004-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4信息】 目前,我国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之间存在 着一定差距。例如,国家规定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45元,初中生人均公用经费90元, 而西部某省去年的平均公用经费为:小学17.7元、初中43.85元,仅此一项,教育 经费短缺1.7亿元。在这种情况下,对有限的教育经费进行“节流”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教育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教育税收筹 划业务却少之又少。   分析其原因,不少人认为教育单位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 拨款,所涉及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又属于自行减免,开展税收筹划的余地不大。其 实,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教育单位收入来源中非财政性收入逐年增长。 到2002年,全国教育单位非财政性收入高达2366亿元,占教育投入总量的43%。这些 非财政性收入来源多种多样,有的来源于校办企业上交利润,有的来源于社会捐赠, 有的来源于学校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等,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都不属于自行减免范围, 急需税收筹划,以便进一步减轻学校税收负担,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投入到教育事业 中。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39号文件 的出台,不仅推动教育各项工作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将为税收筹划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在目前教育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发挥筹划作用, 减轻教育单位税收负担。所以,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灵活运用税收 优惠政策,积极为最大限度地用好教育经费“献计献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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