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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企业与税务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规范--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录入时间:2004-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4信息】 14.3.3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代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1.税务代理人有权依法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纳税事宜。   2.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   3.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 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   4.税务代理人有权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阅税收政策、法规、法律和有关资 料,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5.税务代理人在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涉税申请书、 请求书等进行调查时,或对其代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或调查时有事 先得到通知的权利;对调查的结果和行政决定,有询问和陈述的权利;对行政决定不 服的,有权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代理执业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有:   1.税务代理执业人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代 理许可证,并在递交的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2.税务代理执业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 关资料,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3.税务代理执业人对委托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4.税务代理执业人在受托代理期间,如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 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税务代理机构声明,请求回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 其回避。   5.税务代理执业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露因代 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6.税务代理执业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 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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