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企业与税务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规范--税务代理人的责任
录入时间:2004-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4信息】 14.3.4 税务代理人的责任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享受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代理人的权力并
相应履行其义务承担其责任。《税务代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税务代理人的责任有:
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务代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
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两年;吊
销税务代理许可证,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税务代理人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进行代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代理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两次以上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税务代理登记,收回税务代理许可证。停止其税务代理业务两年。
4.税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己的代理行为
违法仍进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吊销其税务代理许可证,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5.税务代理事务所及其他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
并以公告予以公布。
税务代理人的管理机构,在全国为国家税务局,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在省以上税务机关,一般都设置有税务代理审查委员会,这样可以保证税务
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