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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财务成果及其分配的税收筹划——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下)

录入时间:2004-03-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3/2004信息】 2.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大大地影响着企业的税收成本,所以,有必要研究利润分 配方式是如何影响税收成本的。   下面介绍利润保留不分配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 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 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 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 分配的,则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 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案例10-9   A公司为内地一家大型企业,1999年A公司税前利润为4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 为33%,该公司于1997年在经济特区设立的B公司税前利润为3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 率为15%,试分析A公司董事会是否应收回B公司的税后利润。   分析   A公司作为投资方,其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比B公司适用税率15%要高,这样, 若A公司从B公司分回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按税法规定应当以33%的适用所得税税率 补缴应纳所得税额;但如果B公司不向A公司分配利润,那么A公司就不必补缴所得税。 详细分析如下:   ①若B公司不向A公司分配利润   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0×33%=132(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00×15%=45(万元)   A、B公司合计缴纳所得税额=132+45=177(万元)   ②若B公司将利润全部分配掉,则A公司来源于B公司的所得,应补缴所得税额。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合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所得 税税率           -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300-45)/(1-15%)×(33%-15%)         =300×18%         =54(万元)   则,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132+54=186(万元)   A、B公司合计缴纳所得税额:186+45=231(万元)   两种情况比较,保留税后利润于低税率地区,可比把利润全部分回少缴纳企业所 得税54万元(231-177)。   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延期分配股利或直接将股东应分得的股利(盈余)直接转作 投资,从获得延迟缴纳所得税的好处。   对于我国的股份制企业,通常的做法有两种:   一种是股份公司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而使股票增值的方法来达到目的。例如, 某股份公司,1996年营业状况良好,年底有盈余,但它并没有把利润全部分给股东, 而是把利润中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这样,公司的资产总额加大了,而没有 多发行股票,使公司的股票升值。这样,比发放现金股息好处更多,一方面,股东的 个人所得税(股息部分)就无需再交;另一方面,公司也取得了再投资部分的优惠待遇。   另一种是设立持股公司。这也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如果某公司想对一股份公司投 资可采取此办法,即在低税区建立持股公司。这主要是考虑到:低税区本身通常对股 息和资本利得免税,或只征很低的税,母公司将股息留在持股公司,就可把低税区获 得的税收优惠利益暂时保存,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此时,若企业与关联企业适用税 率不一致,尤其是关联企业适用低税率时,延期分配股利对企业的影响就不一样。它 至少可以为企业获得低税区税收优惠而带来的税收利益的时间价值。若股东为个人, 便不能享受税收抵免待遇,双重征税无法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可将股利直接转增股 本,形成投资,以增加股东所持股票价值或延期支付股息,从而给股东带来不缴所分 配股息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缓缴个人所得税的利益。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他们将从三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直接再用于对中国的投资, 可以获得再投资退税。]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若A公司不收回B公司的税后利润,而是把它放在B公司内 作为追加投资,扩大B公司的生产能力,那么,不但A公司的整体税负降低了,而且B 公司的生产规模得到了扩大,对于两公司今后的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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