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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出口退税——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1.9.11 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 存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问题   为了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税收征管工作,防止利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事情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相继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出口退税作出严格 管理的规定。其中主要规定有:   1.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 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这部分货物出口后或再出口的, 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税。   3.对存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 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并 且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4.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转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 用报关单,出境地海关在验收确认货物入库后,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签发供核销结 案用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待货物实际离境后 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5.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 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 不作出口统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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